星期五, 5月 11, 2007

13採礦企業獲借用林區准證

13採礦企業獲借用林區准證
updated:2007-05-11 12:30:14 MYT
(雅加達訊)針對於2004年已獲准開發保護林區的採礦公司,林業部今年將批准13家採礦企業借用林區准證。林業部長MS卡萬週三在雅加達會晤礦務與能源部長普爾諾摩(Purnomo Yusgiantoro)後表示,針對准證的審批有兩種選擇,其一是政府發出有關在保護林區採礦安排的總統條例,其二是要求最高檢察院或司法與人權部決定。礦務與能源部礦物、煤炭與地熱總司長西門(Simon Felix Sembiring)在會議中指出,政府欲加速上述13家公司的採礦運作,將於5月15日邀請有關13家公司。較早前,以取代有關林業部1999年41號法令修訂的2004年1號代法令政府條例載明,這13家採礦公司可以在保護林區內運作。13家公司分別為在巴布亞開採與生產銅、黃金及其他產品的印尼自由港公司、在東南蘇開採鎳及北馬露姑生產鎳的多種礦物上市有限公司、在廖島生產花崗岩的卡利門花崗岩公司、在南蘇、中蘇、東南蘇生產鎳的印尼鎳國際有限公司,在東加生產煤炭的印多敏科.曼迪利公司、在楠榜建築與開採黃金的納塔朗礦物公司、在北馬露姑建築、開採與生產黃金的努沙.哈耳馬赫拉礦物公司、在南加開採金礦的柏耳沙特.譚龐柏爾塔瑪公司。此外,在東加與南加進行採煤可行性研究包括印特萊克.沙克拉拉雅公司、在北馬露姑開採鎳礦的威達派鎳礦公司、在巴布亞採鎳的加格鎳礦公司,以及在北蘇開採金礦的梭利克瑪斯礦物公司。 (印尼星洲日報‧2007.05.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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